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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极建设科考站,是一种什么样的体验?

10.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能否对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决议行使否决权?答:《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对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可以行使否决权。

在目前调度不独立、电网超级垄断的历史阶段,市场委员会这种角色,或者成为促进信息公开、制衡垄断集团的阶段性机制,或者成为被垄断集团操纵、抗衡政府强奸市场的工具,这是需要在建设之初就想好的。而所谓主导的体现:一是相关法规及规则支撑,二是对运营管理拥有主导权或至少否决权,三是对机构领导人的控制(最好派驻,或者指定,最差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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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直气壮地坚持依法运营电力交易职能脱胎于电力调度职能,其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是来自于法规授权,因此在本质上只能是一个执行机构,而非决策机构、也非立法机构。这样,目前市场搭建阶段所谓的出资人在这样的非营利框架中,就只有单纯的出资义务以及相对近距离的知情权/事后评价及建议权,而并不是请来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的特权角色。因此电力交易机构只能是非营利性质的公共机构,而不应是普通的企业,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具体说,第一不能自身谋求营利,第二不能帮助部分市场主体牟利,第三也不能帮助交易机构所谓的出资人牟利具体说,第一不能自身谋求营利,第二不能帮助部分市场主体牟利,第三也不能帮助交易机构所谓的出资人牟利。

而所谓主导的体现:一是相关法规及规则支撑,二是对运营管理拥有主导权或至少否决权,三是对机构领导人的控制(最好派驻,或者指定,最差任命)。而只有坚持依法运营、依规执行,电力交易机构才有望最大限度地摆脱垄断利益集团的干预,乃至摆脱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干预,真正实现自身应有的独立性,在市场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般认为低水平电价有利于本地经济发展,最近我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存在低电价陷阱。

原因是电价水平低诱导了高耗能产业发展,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具体方案是: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主要管两件事:一是电价政策制定,其中特别是制定统一的电价制定与调整办法,也包括制定反映国家大政方针的有关电价政策,如脱硫电价、差别电价等。二、电价制定(调整)方法改革我国电价根据《价格法》实施政府定价。为鼓励水电开发,可在计入水电社会收益或者可替代火电社会成本的基础上,实施高电价水平模式,建立加速水电滚动开发的价格机制。

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个问题并开始改革。因此,销售电价分类合并改革是国家已经布置的十三五电价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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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其他行业也有采用两部制定价。电价的资源配置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从而制约了电力工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从粗放到集约的方式转型。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的核心也是希望通过价格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电力工业集约发展。过去发电企业执行还本付息电价虽然有问题,但是,却是一种可以操作的方法。

下面,不考虑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就现有体制背景下十三五时期我国电价改革谈几点设想。因此,生产能力投资过剩和成本增加是电力企业的合理选择。总体上看,在销售电价分类简化合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综合考虑负荷特性等多种因素后,把电价分得更细,使电价能更准确地反映用户成本,更有效率。不过,我国销售电价并不只是简单合并就可以的。

两部制电价没有理论和技术障碍,两部制电价实施后还有利于降低部分高负荷率用户的用电成本,提高电力企业资源配置效益,因此,建议政府开始扩大两部制电价范围和提高容量成本补偿比例的改革。必要情况下也包括对跨省、跨区消纳的重要电源,如三峡水电上网电价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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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配合国家经济调结构、转方式的改革,制定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集约型发展的电价机制。但是,电价也有相对独立性,也有自身的规律,我国电价政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产生了很多经验,如标杆电价政策,也积累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如交叉补贴等。

因此,我国电价政策中要强调电价的资源配置职能或机制。因此,在考虑合理成本补偿包括社会成本补偿之后,我国电价水平特别是西部电价水平应该适度提高。但是,受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的影响,也由于其他原因,电价改革本来可以相对独立和超前进行的,却没有实施。三、销售电价分类改革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根据电力生产的成本特点以及国际经验显示,一般情况下,容量电费占总电费的比例应在40%~50%左右,而我国目前大工业容量电费占比不足20%。电价改革与电力体制改革密切相关,电价改革要配合和支持电力体制改革,这是基本原则和经济规律。

因此,与其寄希望于不确定性的结果,还不如扎实做好管制电价改革与设计。对已经实施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 ,逐步提高容量电价水平直到容量成本全部通过容量电价回收。

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2003年国家就出台了电价改革方案,并随后出台了关于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的三个管理暂行办法。两部制电价更有效率,但是,我国却主要采用单一电量电价,任凭定价损失发生,这是非常不合理的政策选择。

即使没有特高压电网,目前的电价政策也会诱导其他的投资过剩甚至浪费现象,这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国外把这种情况称为A-J效应。许多国家所有用户都采用两部制电价。

用电负荷特性包括许多方面,要综合其他因素统筹考虑,建立真正科学合理的销售电价体系。政府长期对居民电价实行补贴政策,让工商业承担补贴的成本,目前全国范围内工商业对居民用电每年补贴超过2500亿元。考虑到电力工业的基础设施作用和电力工业本身也是资金技术密集的现代工业,即使有限的电价改革,也将给国民经济和电力工业本身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五、电价职能或机制改革理论上电价有价值反映、效益核算、信息传递及宏观调控四种职能,其中价值反映体现了成本补偿的需要,信号传递起资源配置作用

这么大国家,各地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几乎各种电价都要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这是很难想象的,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格格不入。过去发电企业执行还本付息电价虽然有问题,但是,却是一种可以操作的方法。

因此,总体上看,我国电价结构采用的是单一电量电价。因此,生产能力投资过剩和成本增加是电力企业的合理选择。

因此,在考虑合理成本补偿包括社会成本补偿之后,我国电价水平特别是西部电价水平应该适度提高。但是,电价也有相对独立性,也有自身的规律,我国电价政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产生了很多经验,如标杆电价政策,也积累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如交叉补贴等。

长期以来,我国西北地区电价远低于东部沿海地区电价,但是,无论在经济发展的量上还是质上,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差异不是缩小了,而是拉大了。对已经实施两部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 ,逐步提高容量电价水平直到容量成本全部通过容量电价回收。三、销售电价分类改革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根据经济学定价理论,对于固定成本比例较大的商品定价,按两部制定价比按单一的产量定价能够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这是电信等行业普遍采用两部制定价的根本原因。

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的核心也是希望通过价格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电力工业集约发展。有效资产或准许成本核定是政府管制定价的基本工作,否则,企业花多少都可以通过价格回收,这种机制必然会诱导企业多投资、不控制成本。

什么叫具体可操作的方法,就是可以直接计算出来并执行的电价结果。总之,不管电力体制怎么改革,上面六个方面的电价改革都是我国电价政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具体内容是5年内将现行销售电价中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八大类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三个类别。不过,我国销售电价并不只是简单合并就可以的。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07:07:55作者: 夺人所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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